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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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8篇)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通用8篇)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篇1

  上诉人:××家具厂(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男,42岁,××家具厂业务员,住××市××区×街×里×号。

  被上诉人:××铁路局直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吕××,主任。

  案由: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第一款:“将57套沙发床及40张板式写字台退回被告。”上诉人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因为上述家具已经被上诉人验收达半年之久,只是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损。经查,在57套沙发床中,已有20余套床帮变形,40张板式写字台中,已使用过l0台,其中6台的抽屉已经损坏严重。对于上述用过而且破损的这部分沙发床和写字台不应退还,如果被上诉人一定要退还,应付给上诉人家具折旧费和破损费。

  二、原判决第二款:“付给被告20个床头柜和3套沙发床的价款2050元。”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付给上列款项。因为被上诉人如果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理应全部退货,不应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决第四款:“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上诉人认为,法院将被上诉人延期开业9l天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因为,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多种原因:当时该旅社基本建设施工尚未竣工,锅炉房没有修完,楼梯扶手没有安装完,室内灯具及油漆活等也没有完工,银行开业账号也没有批下来。上诉人的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的11月3日是往后推迟了3日,但距被上诉人开业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开业。因此,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其内部原因,上诉人不负直接责任,更不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原判决还说:“以稻草代替树棕、桦木代替硬杂木……延期3天交货。”按合同规定,上诉人延期3天交货是事实。但延期的原因是当时市内供电不足,而且对这一情况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单位作了说明,并得到了负责人王××的允许。至于“以稻草代替树棕”,是因为树棕原料未到货不得已而为之,而且也把用稻草代替这一情况告诉了被上诉人,经双方商定,每一张沙发床少收4元钱。这种商定意见,也是经王××和陈主任同意的。上诉人还对用桦木代替硬杂木一事,曾经积极提出过换货或减价的几种措施,并由厂长出面进行联系,但因被上诉单位内部矛盾重重,既不予研究作出答复,对质量不合格的家具又不及时退货,而是有意采取拖延态度。所以,上述情况也是事出有因的。总之,被上诉人对已经验收的家具,事隔三个多月之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既不及时退货,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陈旧、损坏,并且将延期开业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故上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家具厂

  法定代表:王××

  委托代理人:杨××

  ××××年六月三十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篇2

  上诉人:××家具厂(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男,42岁,××家具厂业务员,住××市××区×街×里×号。

  被上诉人:××铁路局直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吕××,主任。

  案由: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第一款:“将57套沙发床及40张板式写字台退回被告。”上诉人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因为上述家具已经被上诉人验收达半年之久,只是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损。经查,在57套沙发床中,已有20余套床帮变形,40张板式写字台中,已使用过l0台,其中6台的抽屉已经损坏严重。对于上述用过而且破损的这部分沙发床和写字台不应退还,如果被上诉人一定要退还,应付给上诉人家具折旧费和破损费。

  二、原判决第二款:“付给被告20个床头柜和3套沙发床的价款2050元。”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付给上列款项。因为被上诉人如果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理应全部退货,不应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决第四款:“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上诉人认为,法院将被上诉人延期开业9l天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因为,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多种原因:当时该旅社基本建设施工尚未竣工,锅炉房没有修完,楼梯扶手没有安装完,室内灯具及油漆活等也没有完工,银行开业账号也没有批下来。上诉人的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的11月3日是往后推迟了3日,但距被上诉人开业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开业。因此,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其内部原因,上诉人不负直接责任,更不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原判决还说:“以稻草代替树棕、桦木代替硬杂木……延期3天交货。”按合同规定,上诉人延期3天交货是事实。但延期的原因是当时市内供电不足,而且对这一情况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单位作了说明,并得到了负责人王××的允许。至于“以稻草代替树棕”,是因为树棕原料未到货不得已而为之,而且也把用稻草代替这一情况告诉了被上诉人,经双方商定,每一张沙发床少收4元钱。这种商定意见,也是经王××和陈主任同意的。上诉人还对用桦木代替硬杂木一事,曾经积极提出过换货或减价的几种措施,并由厂长出面进行联系,但因被上诉单位内部矛盾重重,既不予研究作出答复,对质量不合格的家具又不及时退货,而是有意采取拖延态度。所以,上述情况也是事出有因的。总之,被上诉人对已经验收的家具,事隔三个多月之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既不及时退货,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陈旧、损坏,并且将延期开业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故上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家具厂

  法定代表:王××

  委托代理人:杨××

  ××××年六月三十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篇3

  诉人:李X,男,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村号;

  上诉人:薛,男,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村号;

  被上诉人:丁,男,出生于x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继红(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和康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继红的合伙人康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继红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继红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继红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继红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继红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9日丁与康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与康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与康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继红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与康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法院缺钱?你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 月 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篇4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xx市管城区紫荆山路x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xx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xx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 ,住xx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x22xx3.xx元及2x年x月2x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x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于2x年1x月21日作出(2)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x年x月2x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要求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之规定,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终止,仅仅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诸多选择权,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有其他权利,只要该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该种约定,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该等权利。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1x2)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上诉人有权同时采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解除合同,计收罚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与要求支付罚息、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冲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违约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理应支持。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为“在上述第二项判定的债务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对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应按如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此处的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债权人和物保人之间进行的约定,也可以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1x2)第七条“保证与担保物权关系”中明确约定“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理应改判。

  综上所述,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2)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2x年11月5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篇5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0)越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二、 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

  上诉理由:

  上诉人 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0)越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强烈不服。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审核认定证据和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有上诉人持有的“借据”、“承诺书”、“保证书”原件为证。而各被上诉人主张的该笔借款已归还,并无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供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并无双方之间确认是归还本案960000元借款的证据。上述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由于不能排除其他经济关系,对是否是归还本案借款,具有不确定性和非唯一性,因此,无法认定是归还本案借款。由被上诉人的举证和上诉人的举证,已充分证明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济往来。对于泽安公司向上诉人的转账或汇款认定为归还本案的借款,被上诉人对其唯一性和确定性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相反由上诉人来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据”是“证据之王”,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另一方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借据”,法院仅凭对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举出一些似是而非不具有排他性的证据,即对当事人持有的“铁证”“借据”予以否定,那么在社会生活中,正常的借贷合同关系还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还如何维护?在本案中,各被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等自愿原则下,亲笔书面的“借据”还不能算数,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谁还敢借钱给他人?

  因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确实的具有排他性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归还上诉人的借款960000元的情形下,对上诉人持有的“借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排除,是不合法的,一审判决是对社会基本原则和法律基本原则的背叛,是完全错误的。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原判决既确认上诉人于x7年12月20日出借现金960000元给被上诉人甘锦良,同时又将案外人“沈瑞言”向被上诉人泽安公司汇款1600000元、40000元(共1640000元)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两者之间不论是借贷合同双方的主体、发生交易的金额都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上诉人有白纸黑字的借据为证,上诉人并无举证义务证实与借据主体完全不同的他人之间发生经济来往的情形是否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实“案外人沈瑞言”转给被告泽安公司的款项,是否是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原则。

  2、原判决认定“被告泽安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金额已超过原告所主张的金额”,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是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与本案无关,我方已举证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被上诉人已自己举证证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原判决不是依法律规定判断而是依主观臆断来认定,是错误的。

  三、原判决认为“原告强调被告的付款与本案无关,是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就该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一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在该案一审中,上诉人根据法庭要求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原被告之间在同一时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而且该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也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证实。因此,该案的960000元借款是与其他任何借款合同无关的,是独立于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

  如前所述,对于证明“被告泽安公司的付款”与本案有关,证明其唯一性与确定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借据”原件作为铁证,是无须另行举证的。本案一审判决中,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是根本违反法律规定,史无前例。

  四、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法庭要求上诉人方在庭审后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上诉人据此在庭审后7天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原审法院既未组织双方质证,也未在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叙明。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剥夺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判决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处理。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0年 12月20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篇6

  上诉人:××家具厂(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男,42岁,××家具厂业务员,住××市××区×街×里×号。

  被上诉人:××铁路局直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吕××,主任。

  案由: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第一款:“将5x套沙发床及4x张板式写字台退回被告。”上诉人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因为上述家具已经被上诉人验收达半年之久,只是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损。经查,在5x套沙发床中,已有2x余套床帮变形,4x张板式写字台中,已使用过lx台,其中x台的抽屉已经损坏严重。对于上述用过而且破损的这部分沙发床和写字台不应退还,如果被上诉人一定要退还,应付给上诉人家具折旧费和破损费。

  二、原判决第二款:“付给被告2x个床头柜和3套沙发床的价款2x5x元。”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付给上列款项。因为被上诉人如果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理应全部退货,不应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决第四款:“赔偿经济损失15x元。”上诉人认为,法院将被上诉人延期开业xl天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因为,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多种原因:当时该旅社基本建设施工尚未竣工,锅炉房没有修完,楼梯扶手没有安装完,室内灯具及油漆活等也没有完工,银行开业账号也没有批下来。上诉人的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的11月3日是往后推迟了3日,但距被上诉人开业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开业。因此,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其内部原因,上诉人不负直接责任,更不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原判决还说:“以稻草代替树棕、桦木代替硬杂木……延期3天交货。”按合同规定,上诉人延期3天交货是事实。但延期的原因是当时市内供电不足,而且对这一情况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单位作了说明,并得到了负责人王××的允许。至于“以稻草代替树棕”,是因为树棕原料未到货不得已而为之,而且也把用稻草代替这一情况告诉了被上诉人,经双方商定,每一张沙发床少收4元钱。这种商定意见,也是经王××和陈主任同意的。上诉人还对用桦木代替硬杂木一事,曾经积极提出过换货或减价的几种措施,并由厂长出面进行联系,但因被上诉单位内部矛盾重重,既不予研究作出答复,对质量不合格的家具又不及时退货,而是有意采取拖延态度。所以,上述情况也是事出有因的。总之,被上诉人对已经验收的家具,事隔三个多月之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既不及时退货,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陈旧、损坏,并且将延期开业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故上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家具厂

  法定代表:王××

  委托代理人:杨××

  ××××年六月三十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篇7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79-5

  住所地:开封市内环路XX段号。

  法定代表人:陈,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开封市钢构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38-6

  住所地:开封市XX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系总经理。

  上诉人因和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法院()鼓民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将上诉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鼓民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

  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上诉人总的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并不充分、确凿,判决失当。

  本案在认定事实、证据方面。

  如原审判决中表述,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及是否追加谷为第三人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其中原告建业公司是承揽人,诉讼主体适格。被告江南公司是定作人,而谷代表建业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是实际施工人,不是承揽合同相对方,并且其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事实认定,客观上存在法律关系定性不准,从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其理由简述以下几点:

  一、涉及本案的合同,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里面双方引用的法律是《合同法》、《建筑法》,同时具体条款设计也是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框定,如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即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决定本案的合同性质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原李国光院长主编的《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一书,第十六章,也就第264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尤其是“释义”部分,非常清楚、明确的讲“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 ...但由于建设工程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要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因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基于此,原《经济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新的合同,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单独规定。因此,才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为单独案由的情形。不仅如此,如前述原因,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讲,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不是无名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关系中的特殊合同,法律适用上应当采用特殊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于本案中应当适用《建筑法》、《合同法》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准确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实际上掩盖了被上诉人同谷树军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现象,回避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的问题。毕竟,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之一是谷为本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那么该事实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换句话讲,原审法院在合同性质方面的认定,有法律逻辑上的推不出、矛盾的地方。

  二、谷应不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如原审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则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及立法本意,实际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也就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和应诉的权利,这一点是我国合同法相对性有所突破的一个典型例证。至于原审认定称证人和当事人的身份不能够重合,也就是已经作为证人的自然人,不能再作为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民事诉讼理论上的支持。如果原审法院依法正确将谷树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其是实际施工人,投资又系其所为,其在庭审中陈述,不仅更可信,而且客观上更有助于查明本案案情。

  三、本案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条件是不是具备的问题。

  抛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工程款是不是结清先不谈,就说“付款条件”的问题,是不具备的。毕竟,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工程,(包括本工程涉及消防;保证消防验收合格)。”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行验收”不能够代替“消防验收”。后一验收通过,才可以确定本案的工程合格。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能够采信上诉人的意见,判如所请。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开封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十八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篇8

  上诉人:_______省A县_______银行信用社

  地址: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号

  法定代表:_______主任

  被上诉人:_______省B县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_______行长

  上诉人因B县银行所诉返还贷款一案,不服_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字_______第_______号经济纠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重新查清事实,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2.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我方采取胁迫手段清贷,致使个体户于某不得不到B县骗取贷款。我方认为,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进行催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收贷。如果银行对拖欠贷款的借贷者催收得紧了些,就被认为是“胁迫”,那么银行就无法如期收贷,银行合法的收贷权就得不到保障。况且,我方催收贷款与于某到B县骗取贷款没有因果关系。我方既没有明示也没有暗示于某到B县_______银行去骗取贷款。所以,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在这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二审法院进行重新认定。

  2.我方在收贷时,没有查问借贷者的款项是如何筹措来的。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借贷者如数归还贷款,我方就理应如数收贷。这是_______银行信贷规章制度所承认的。

  3.个体户于某在我县搞不法经营被查封,我方正督促他收贷时,B县却把于某视为经营管理的“大能人”加以聘用,既不去了解于某的资信程度,不要求借贷方提供担保人,又不去监督于某在B县所办公司的经营,就盲目地放贷,因此,B县_______银行贷款220万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此,特向你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以实现上诉请求。

  此致

  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一审判决书

  《_______银行关于信贷的几项规定》

  上诉人:____省____县____银行信用社(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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